委託服藥辦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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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委託服藥規定

  • 依據【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】第11條規定,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,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。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關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確實核對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所載方式用藥。

  • 用藥規定
  1. 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,需填寫託藥單,包括用藥時間、方式、份量等,並使用醫療院所開立之處方藥袋裝藥品,在藥包、藥水的外包裝上標示幼兒姓名,再親手將藥品交給老師,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。
  2. 為顧及幼兒用藥安全,幼兒用藥請備好當日所需之份量,並以醫師處方藥為限。
  3.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填寫之託藥單為幼兒餵藥。
  4. 家長未填寫託藥單,教保服務人員不得為幼兒餵藥;家長託藥單如填寫不清楚時,教保服務人員務必連絡家長確認託藥內容後,才予以協助用藥。
  5. 家長需填妥幼兒託藥同意書。